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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0月29日   浏览次数:3133

关于开展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2005]34号

有关单位:

  为健全和完善我国高层次艺术人才培养体系,培养高层次、应用型艺术专门人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学位[2005]9号,附件一)和《关于申报开展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和推荐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人选的通知》(学位办[2005]1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准北京大学等32所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见附件二)。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开展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我国艺术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艺术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观念的转变,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艺术专门人才队伍,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繁荣和发展我国文化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开展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就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化改革,确保质量,突出特色。要学习借鉴国外高层次艺术专门人才培养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提高我国艺术教育的整体水平,促进艺术教育的国际化,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做出贡献。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1、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领导与协调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

2、试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领导,统一认识,认真研究专业学位教育特点,根据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的办学要求,统筹全校教学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3、试点单位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督与保证体系,抓好学科建设,理顺办学体制,加强师资和教材建设,制定必要的配套措施,确保专业学位培养质量。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适当时间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试点单位试办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疏于管理,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的单位,将暂停直至取消其试点权。

三、试点工作具体安排

1、试点单位应根据《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及有关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工作细则。

2、有关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另行制定并下发《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参考性培养方案》。

3、有关招生及考试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一:关于下达《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

附件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单位名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文化部教科司,国家广电总局科教司,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附件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单位名单

1、 北京大学

2、 清华大学

3、 北京师范大学

4、 首都师范大学

5、 中国传媒大学

6、 中央音乐学院

7、 中国音乐学院

8、 中央美术学院

9、 中央戏剧学院

10、 中国戏曲学院

11、 北京电影学院

12、 北京舞蹈学院

13、 沈阳音乐学院

14、 鲁迅美术学院

15、 东华大学

16、 上海音乐学院

17、 上海戏剧学院

18、 南京大学

19、 苏州大学

20、 东南大学

21、 南京师范大学

22、 南京艺术学院

23、 中国美术学院

24、 厦门大学

25、 福建师范大学

26、 山东艺术学院

27、 武汉理工大学

28、 湖北美术学院

29、 武汉音乐学院

30、 广州美术学院

31、 四川音乐学院

32、 西安美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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